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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男子在银行门口抢夺7万元后逃跑!10年后终落网

转载 2018/12/02 16:38:13 发布 来源:网络 作者:三明明网 25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基 本 案 情

2007年10月,被告人魏某沐伙同魏某靖(已判刑)、魏某忠(已判刑)在广东省五华县共谋到福建驾驶摩托车抢夺钱财。2007年10月8日晚,三人共同驾驶一辆摩托车经焦岭、武平、上杭等地到达明溪,入住明溪县某旅社。


次日下午,被害人谢某在明溪县某银行营业厅支取7万元时,被正在银行踩点的魏某沐选定为抢夺对象,并用手机联系魏某靖、魏某忠。当谢某驾驶摩托车沿明溪县新大路往三明方向行驶时,魏某忠驾驶摩托车载魏某靖尾随其后,至明溪县新大路长途汽车站路段时,魏某忠驾驶摩托车追至谢某左侧,魏某靖将谢某装有现金76280元、诺基亚7260手机等物的挎包夺走,致使谢某倒地受伤。


案发后,三人即逃离现场返回广东,将所得赃款平分,被告人魏某沐分得2.4万元。经鉴定,谢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其手机市场价值为633元。


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魏某沐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客运站被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驾驶机动车抢夺财物价值76913元,魏某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魏某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抢夺、抢劫、抢夺、抢劫………???

你是不是晕了?

什么是抢夺?什么是抢劫?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67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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