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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或将变四险!这些行为将不能领取公积金和申请贷款

转载 2019/01/16 11:19:49 发布 来源:网络 作者:三明明网 33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都说“五险一金”

怎么突然变成“四险一金”了?

有什么保险取消了吗?

到底是怎么回事?

往下看详情你就明白了!

2018年12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总结的报告》指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取得积极成效,具备全面推开条件。

修改后的《社会保险法》明确,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从而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

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试点方案明确提出,“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试点方案明确的试点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四统一、一不变”。即 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1、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3、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4、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5、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国务院:试点具备全面推开条件

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总结的报告》指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取得积极成效,具备全面推开条件。

1、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增强生育保障功能,确保参保人生育待遇。

2、报告指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增加缴费负担、不降低待遇水平。统一参保登记,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面。

3、通过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强化了生育医疗服务行为监管,通过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方便了参保单位和职工。

4、报告指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能更好保障职工权益,能加强基金共济,更好应对长期风险,有利于生育保险稳定可持续发展。

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已经修改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其中规定:

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这就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十月怀胎对于女性而言,

除了各种身心变化带来的影响,

还会产生各种经济支出成本,

总的来说,

两险合并可以让生育保险在更大程度上为更多群体减轻负担,

使其享受合法权益与更好保障。


说完了社保,

再和大家谈谈三明关于公积金的最新规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这些行为将不能领取公积金和申请贷款。全文如下↓↓↓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诚信承诺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情形列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

(一)同一人多次(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多人频繁(五年内三次及以上)买卖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

(四)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后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停缴住房公积金(死亡、离退休或调离本市除外,下同),经催缴在限期内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并对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信息披露、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及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告知当事人失信行为惩戒管理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力和申辩渠道,留存当事人相关资料,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核实情况。

(二)告知。对拟列入失信行为的缴存职工和标的房产,管理中心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

(三)复查。当事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诉。管理中心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述和申辩,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管理中心应当更正。

(四)披露。管理中心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认定的失信行为名单信息在内部OA办公平台、信息系统上进行公布,其中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房屋信息和第(三)项的名单信息同时在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 管理中心披露的名单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不动产权登记地址、面积、缴存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二)失信行为的基本信息,包括认定失信行为的事实、政策依据、惩戒措施等;

(三)惩戒措施起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对列为住房公积金失信的人员及标的房产分别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同一人多次(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无正当理由的,管理中心对购房人及配偶提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二)多人频繁(五年内三次及以上)买卖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无正当理由的,自该房产列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标的之日起五年内,管理中心对购买该房产的购房人及配偶提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并将该房产信息抄送不动产权登记部门,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应对购买该房产的当事人进行提醒。

(三)因提交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

1.管理中心在受理环节发现虚假材料的,没收申请人提供的虚假材料,并自被列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2.管理中心对已造成骗提骗贷事实且申请人在限期内全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单位。

3.管理中心对已造成骗提骗贷事实且申请人在限期内未全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八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单位。

(四)因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后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停缴住房公积金,经催缴在限期内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以下一种或两种惩戒措施:

1.解除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对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通过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限期取消贷款资格。借款人在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八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调整贷款利率。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贷基准利率水平。

4.终止公转商贷款贴息。

第七条 被纳入失信行为惩戒名单里的缴存职工,在限制期内再次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限制期限重新计算。

第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失信行为惩戒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被纳入失信行为惩戒名单的人员、标的房产,管理中心应当在惩戒期限结束后删除其失信行为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已认定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同时涉嫌违法犯罪的组织和个人,管理中心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第十条 被管理中心认定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组织或个人不服认定的,可以向三明市财政局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由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现在你看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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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人日报、三明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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